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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明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21年

©原创 2019-10-15 11:20 都昌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沈国斌  阅读:3527 



都昌县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沈国斌)10月8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县人民法院院长张红雄担任审判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其余26名被告人(1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纪律严明,在我县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组织实施犯罪25起、违法活动21起,严重破坏了我县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犯罪组织,利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所得,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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