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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都昌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案件,4名被告人获刑

2019-08-06 09:25  阅读:5315 

8月2日,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案件。对被告人沈某建、李某辉、余某广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对被告人熊某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该案系都昌法院公开宣判的又一起涉恶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沈某建、李某辉、余某广等人在都昌县明珠精致酒店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沈某建用菜刀将罗文的头部、腰背部砍伤。经鉴定,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建、李某辉、熊某等人在都昌县城南山附近的沙滩上使用棒球棍、皮带、拳脚对被害人占某和朱某进行殴打,并将殴打视频发至互联网。经鉴定,被害人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沈某建、李某辉、余某广、熊某等人将被害人高某福从其家中带至都昌县城南山附近的沙滩,使用钢管、棒球棍、皮带、拳脚对被害人高某福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福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广伙同王鹏辉等人在婺源县城超神网咖使用砍刀、扫把棍、烟灰缸、拳脚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熊某与高文锋等人在都昌县城广源宾馆使用砍刀对被害人向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建、余某广、李某辉、熊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建、李某辉、余某广、熊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使用工具随意殴打他人,在都昌县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该院认定被告人沈某建、李某辉、余某广、熊某为恶势力。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社会影响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县人民法院 (丁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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