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夏某钰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以及被告人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红雄担任审判长,都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江宁担任第一公诉人,法检“两长”同台办案。
开庭前,审判长张红雄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庭审现场,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江宁发表公诉意见,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就开始广收小弟,网罗前期同案人员、劳改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团伙,通过插手他人纠纷、故意殴打他人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以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发展壮大组织,被告人王某明经常带领组织成员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熊某伟、袁某斌等人的加入,组织成员已发展成三十多人。该组织在都昌县为非作恶、残害民众、欺压百姓,为谋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有组织地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窝藏包庇等组织性犯罪25件、组织性违法活动21件,严重破坏都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都昌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扫黑办、司法局、团委等单位相关同志,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共计5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本案因被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