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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推迟复工期间, 劳动者有工资吗?有多少?

2020-03-10 16:18  阅读:6377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日,温先生在杭州一家美发店做发型师,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固薪2500元,业绩提成另算。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温先生接到店里通知,复工时间从2月3日推迟至2月10日。与老板微信闲聊问及推迟上班期间有无工资时,得到的回复却是:受疫情影响,美发店关门已受损,温先生不上班没有工资。温先生不认可,故致电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推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是否有工资?其工资待遇又是如何规定的?

  咨询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因疫情推迟复工期间有工资,按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2500元基数标准给付。

  案例分析

当前,抗击疫情,各地都出台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在这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针对疫情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美发店从2月3日推迟至2月10日上班,应按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2500元基数标准向温先生发放推迟复工期间的工资。不过,推迟复工2月3日至9日期间包含2月 8日、9日两个休息日,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对于日薪制职工,2月3日至7日应支付工资,2月8日和9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对于月薪制的员工而言,每月工资相对固定,则无需进行详细区分。(颖韬、王亮)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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