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至上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要求
【光明学术笔谈】
“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根基所在,“人民至上”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重大价值理念。从哲学价值论的角度看,人民至上是一个价值命题,包含丰富的价值意蕴和明确的实践要求。阐明人民至上的价值意蕴和实践要求,可以进一步增强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基本原则的自觉性。
人民至上的价值意蕴
人民至上作为价值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在社会(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一切国家权力。在人民至上中,“人民”是主词,一般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它包含社会治理者在内的社会基本成员,而社会治理者不过是人民的代表;二是它不仅指社会基本成员个人,也指各种组织群体,但通常是指人民整体,是人民整体与人民个体(包括个人和组织群体)的有机统一。人民至上中的“至上”,指的是人民是社会共同体中至高无上的主体、主人,拥有一切国家权力,没有任何群体、组织、机构与人民处于同等地位,拥有相同权力。
人民至上与中国传统的“民惟邦本”观念、西方“主权在民”观念存在着重大差别。“民惟邦本”观念即“民本”观念,其基本含义是以民众或百姓为国家的根本或基础。这里所说的“民众”并不是指社会的所有成员,而是相对于统治者而言的黎民百姓。因此,在传统的民本观念中,隐含着君王是百姓的主人并为民做主的含义,即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主权在民”观念,看起来是认为国家的主权在人民,但这里所说的“民”不是指作为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而是指社会中的各个个人。所谓“主权在民”实际上是主权在个人。这种个人主义价值观忽视人民整体,把单个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主人,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至高无上。
人民至上并不是一个事实命题,而是一个价值命题,既可以表达应然状态,也可以表达实然状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把人民至上确立为根本价值理念并始终加以践行,中国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人民至上就从应然状态转变成为实然状态。人民至上作为价值命题,具有价值理想、价值目标、价值原则、价值旨归、价值理念等多重基本价值意蕴。把它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它就具有价值理想的含义;把它确定为社会的奋斗目标,它就具有价值目标的含义;把它作为执政党和国家的根本原则并加以法治化、政策化、道德化,它就具有价值原则的含义;把一切价值追求都落脚到人民至上,它就具有价值旨归的含义。所有这些价值意蕴都可以用价值理念加以表达,价值理念可以指称这些含义的任何一种含义,所以通常将人民至上作为价值理念。
“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等也是价值理念。人民主体地位指人民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意味着那些不属于人民范畴的人群不是社会主体,更意味着人民整体和人民个体都是社会的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的真正治理者。以人民为中心所侧重强调的是执政党在治理国家过程中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幸福主要是就价值目标而言的,它是指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以及作为国家治理者的执政党和国家,都要以全体人民普遍幸福为最终追求。这些价值理念的含义虽各有侧重,但其基本含义都隐含在人民至上之中,可以说是人民至上的不同表达。比如,以人民为中心是由于人民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地位,而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国家治理者以人民为中心。因此,人民至上作为价值理念具有根基性、根源性,所以被看作是根本价值理念。
人民至上的实践要求
任何价值理念都包含实践要求或实践必然性,人们确立价值理念的意义就在于让其实践要求规导自己。人民至上作为根本价值理念更是如此,它包含着多方面的实践要求,其中主要是对国家治理者的实践要求。人民至上意味着人民拥有一切国家权力,但人民并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其权力只能由其代表即国家治理者代表人民行使。这就涉及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与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治理者的关系问题。人民至上作为根本价值理念所要解决的首先是国家治理者与其成员的关系问题。
在人类文明史上关于国家治理者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即君权至上、个人至上和人民至上。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传统社会中拥有国家至上地位和一切权力的是君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百姓是被统治者,既不是国家主人,也不拥有任何国家权力。西方近现代社会否定传统社会君权至上,确立了所谓个人至上,但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真正至上的是那些拥有巨额财富的财团及其代表——执政党。人民至上是对君权至上的否定,也是对个人至上的超越,把传统社会颠倒的历史颠倒过来,把西方近现代社会发生的偏差纠正过来,确立人民在国家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而国家的权力由代表人民的执政党行使。这就给社会治理者提出了如何确保人民在社会中至上地位的实践要求。
人民至上对社会治理者的实践要求,就是要确保人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是要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二是要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三是要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四是要通过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追求目标。
人民至上对人民个体也有实践要求。人民是一个由个人构成的基本共同体,只有其中每一个个人都强大,人民才能强大。因此,个人必须将这种价值要求转化为自己的精神信念和德性品质,成为自己毕生不懈奋斗的追求和实践。这种价值要求用中国古老经典《易经》中的乾卦表达就是自强不息。人民个体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才能自强不息,这就要求人民个体必须具备社会性。社会性的实质就是道德性,也就是人必须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与同为社会主体的其他人友好合作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强大。这也就是《易经》中坤卦所表达的价值要求,即厚德载物。无论是自强不息,还是厚德载物,作为德性品质和价值理念,都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后天经过不断努力获得的。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成为强者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涵养锻炼或修养作为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特别重视和强调的修身过程。每一个社会成员要使自己所在的人民共同体能够成为至上者,修身成人是必由之路。人民至上对社会成员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修身成人三个方面的实践要求,归结到一点就是人民个体要获得自由全面发展,从而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体和主人。
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过去一百年赢得了伟大胜利和荣光,其根本经验之一就在于坚持人民至上,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坚持人民至上必将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人民至上是人类进步的永恒坐标,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都具有恒久价值。今天,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具有现实紧迫性。
深化和完善人民至上的理论构建。《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不仅将人民至上写入党的重要文件,而且将其作为党的百年历史经验之一,充分凸显了其重要性。人们通常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如何处理同人民的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人民至上。从这一角度理解人民至上无疑是正确的,但还需要深入理解其实质内涵,阐明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厘清它所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以深化和完善其理论构建。
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人民至上的实质内涵是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必须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打造全体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治理格局。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已经形成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必然还会进一步健全完善。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和优势,必须强化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人民立场,明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价值指向,增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对全国人民不懈奋斗的激励作用。
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至上归根到底要落实到人民共同富裕,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就是要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使全体中国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通过给社会成员提供生存保障,形成全社会谋求其成员生存得更好的合力。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而其目的则是使社会朝着让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更美好的方向发展。
为人民至上提供法治保障。人民至上必须有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就要给人民至上提供持久而有效的法治保障。贯彻这一要求,从理论上看就是如何处理全体人民与国家治理者的关系,其实质在于如何通过法治的途径来为人民至上提供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作者:江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及其实践研究”〔20ZDA005〕首席专家、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