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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饭店订个中秋团圆饭太“难”了

©原创 2023-09-30 16:03 叶攀  阅读:2307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 本报实习生  万鹏

  “中秋节一家人想去饭店吃个团圆饭,菜比平时贵了不说,还不能自己点餐。”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居民张先生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他家附近的几家饭店,对中秋节团圆饭预订都设了“霸王条款”,有的只能点套餐,有的设置了最低消费。“饭店这么干是否违法?”

  中秋节将至,一家人聚在一起吃一顿团圆饭是非常幸福的事。除了在家做之外,很多人选择去饭店订上一桌美食。第三方平台数据显示,今年中秋节团圆饭预订非常火爆,主题团购套餐订单量同比增长超90%,其中,上海、北京、杭州等5城的预订最旺。

  然而,记者调查北京40家饭店发现,如张先生所言,绝大多数饭店在中秋期间订餐都设置了包间费或服务费,一些饭店只有套餐提供、且禁止自带酒水,不少饭店设置了价格不等的最低消费,一系列“规定”让消费者“头疼”。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饭店经营者因成本问题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如果以变相的方式收取高额不合理的费用,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和查处力度,消费者也应保留好证据,积极维权。

  只供套餐不可单点

  最低消费仍然存在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家附近有一家他常去的平价饭店,本想在那定个中秋夜的餐位,结果被告知:中秋节和国庆节当天不能单点菜品,只能选套餐。套餐分888元、1288元和1588元三种。

  “价格比平时贵点也能理解。但我家就5口人,套餐的量根本吃不完,其中不少菜也不是自己和家人喜欢吃的。”张先生说,后来他去附近另外两家饭店问了下,都存在只能点套餐、设置了最低消费等问题,最终只能作罢,“决定在家做团圆饭”。

  这个中秋节,仅提供套餐的饭店并不在少数。

  连日来,记者随机调查了北京40家饭店的中秋节团圆饭预订情况,其中有7家饭店表示顾客当天只能选择由饭店配好的套餐,不能自主点餐,另外,有5家饭店设置了价格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度,有39家饭店都设有一定比例的包间费或服务费。

  如四世同堂(德胜店)表示订包间只能点2388元起的套餐;程府宴(南长街店)明确表示不能单点并提供了6款套餐作选择;秀儿湘舍(五棵松店)为8人提供了2166元和2399元的两种套餐。

  北京餐饮行业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节假日尤其是中秋、春节这样的传统节日,推出套餐甚至只提供套餐,已成为不少饭店的“潜规则”,原因主要有:节假日用餐人数多、饭店人手紧,推套餐方便后厨备料,好计划、有条理;套餐比单点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如果套餐消费只能在固定的价格内进行消费,而且提供的套餐可供选择的种类很少,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话,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看来,饭店只提供套餐而不能单点菜品,属于变相的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因为该行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

  实际上,早在2014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明文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但记者调查发现,不少饭店仍在设置各种形式的“最低消费”。在上述40家饭店中,有5家饭店对中秋团圆饭设置了每人200元至120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度。

  如食悦江南(西国贸店)表示中秋订餐需要达到10位至12位的3200元至3400元的最低消费;徽商宴(北苑店)称中秋夜点餐需达到8位1800元、10位2000元的最低消费;新荣记(建国门外大街店)则表示需要达到人均1200元以上的最低消费标准。

  普遍设立包间费用

  “开瓶费”有新名目

  一些饭店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问题被长期诟病。记者调查发现,今年预订中秋团圆饭,“开瓶费”以各种新名目存在,且水涨船高。

  如念禾居(东弓匠胡同店)表示,中秋节晚宴消费者自带酒水,需要收取每瓶50元的开瓶费;到了鲁采LUSTYLE(琨御府店)和程府宴(南长街店),开瓶费变为“酒具服务费”和“试酒费”,每瓶服务费用均为200元。甚至有饭店的开瓶费达到了每瓶300元。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饭店之所以收取高额“开瓶费”,实际上就是为了变相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因为酒水是餐饮行业的重要盈利点之一。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于是一些饭店就开始琢磨“开瓶费”。

  “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相当于变相强制到店内消费,属于变相强制消费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陈音江说。

  在孟强看来,一些比较高端的餐厅,提供的酒杯器皿本身价格不菲,清洗对于经营者来讲也需要付出更多成本,按照公平有偿的原则,餐厅收取适当的使用费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不能减损餐厅所需要提供的正常的餐具和服务。

  “也就是说,该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费用,如果以变相的形式收取高额不合理的费用、收取名不副实的费用,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孟强说。

  与“开瓶费”相比,包间费或服务费则更为常见。在上述40家饭店中,39家饭店都对中秋团圆饭订餐设置了包间费或服务费。其中,29家饭店明确提出将收取10%至15%的服务费,另外10家则表示收取10%的包间费或100元至200元的包间使用费。美锦酒家(航天桥店)的服务人员说,15%的服务费是系统自动生成的。

  除包间费和服务费外,北京宴(丰台总店)和淮香国色(正大中心店)还要收取每位15元的餐位费。

  有5家饭店将包间费或服务费与最低消费“捆绑”,称如果达到最低消费则不需要收取包间费或服务费。

  如霄云苑包间的最低消费为1500元,并要收取15%的服务费。烹小鲜中餐厅·东升凯莱酒店称6位至8位的小包间如消费满1500元则免收15%的服务费。

  提前告知保障权益

  监管力度有待加大

  事实上,餐饮服务费在我国早已存在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服务业经营者为提供服务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履行服务合同所需程度收取,并且在价格清单等场合明码标价。

  每个行业、每个地区的服务费用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盛行按人头计算“茶位费”的广东地区,收费在20元/人以内的“茶位费”,也是“服务费”的一种。而高档餐厅的服务费,通常为消费总价的10%至15%,明确标注在菜单和账单上。

  孟强认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合理的,但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没有主动告知则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若收取费用不合理则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在陈音江看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看待:一方面收取服务费应当让消费者在消费前对收费的方式、标准、服务的内容充分知情;另一方面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该服务。

  然而,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往往是用餐结束后看账单,才发现多了一项“服务费10%”,如果询问服务员“为何事先没有告知有服务费”,对方会拿出菜单,指向菜单底部一行小字“加收10%服务费”,字号远小于菜单正文。

  有律师认为,现在有些餐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属于开瓶费、包间费的变种。因为开瓶费等不合理收费被有关部门明令叫停后,又穿上“新马甲”,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这是有些餐饮企业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受访专家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一项内容是价格公平合理。而如何判断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餐饮业是一个门槛较低、充分竞争的行业,价格由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提前告知消费者。”孟强认为,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消费者是否实际获悉为标准。

  那么,在加收服务费上,商家告知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

  “应当是提前告知。”北京律师常莎列举了4种主要方式:在消费者打电话订餐的时候电话告知;在消费者进店的时候,领位服务员口头告知;在消费者点餐的时候,服务员口头告知;最重要的是,在菜单上菜品的价格旁,用同等字号同等字体,列明服务费比例,“对书面收费内容的字体字号、书写位置等,口头告知的时间、场合等,具体细节不好界定,因为消费场景很丰富,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不好用一套规则来统一限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中国消费者报》的回函中表示,餐饮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而时至今日,这些“霸王条款”仍然存在,且在中秋等节日期间多发。

  孟强说,店家单方作出的规定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制造不公平的结果。而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商家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或说明,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立。

  “如果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作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情况,有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撑腰’。”孟强说。

  对此,陈音江表示,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的经营,不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而对于确实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需要提前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讲,应当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尤其是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不仅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还要依法对相应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查处。监管部门也应当通过事前公开的约谈或告诫来提醒经营者合规经营。

  “在消费者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要固定证据,然后与商家谈判或者向消协举报和寻求帮助,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强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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