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在线酒店预订纠纷
平台在酒店后标注五颗星被判构成欺诈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定被告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的运营方在非五星级酒店后标注五颗星图形,使消费者误以为该酒店为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于欺诈行为,判决被告承担3倍赔偿性惩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李女士在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订了两晚某酒店住宿房间并支付了费用。在预订页面中,该酒店名称后被标注了五颗星图形(即★★★★★)。李女士以为该星级是国家有关部门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入住时,李女士发现并非如此。李女士认为被告的页面宣传行为涉嫌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住宿费并给予3倍赔偿,同时负担司法鉴定费用。
被告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的运营方辩称,原告已经实际入住了酒店,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被告运营的涉案平台并没有直接被行政处罚,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象是被告名下的另一家平台,自己并不构成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涉案平台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传涉案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是酒店星级标志为登记注册的证明商标,以酒店星级作为酒店等级判定标准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被告直接以五星图形作为酒店宣传内容,而且并未在明显处对该五星图形作出标注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结合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以及相关部门行政信息公开内容,被告在涉案平台中将五星图形标注于酒店名称后方或下方的行为已足以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倍赔偿金和司法鉴定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同时鉴于原告已经实际入住消费了酒店预订及接待服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退还住宿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平台并没有直接被行政处罚,在案证据显示,有关部门在向原告出具的“举报事项答复”文件中,明确说明原告对于涉案平台的举报事由与被告运营的另一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事由类似,进行并案处理。因此,法院对于涉案平台中被告标注五星图形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同评价。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款项3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承担司法鉴定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说,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消费者在平台购物或购买服务时无法实际接触商品实物,更加依赖于平台对于商品及服务的宣传描述。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如实描述商品及服务特征,并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内容予以明确的标明与注释,否则若按照一般认知使消费者对该宣传内容产生误解或混淆,平台的宣传行为将构成欺诈,需要承担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3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既往用户评分为平台内商品及服务标注等级以供消费者参考,但标注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避免与大众熟知并广泛认可的标识相近而产生混淆。(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