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吴静怡)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获赔1000万元,侵权方因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顶格判赔。
广东永泉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阀门龙头企业,是“永泉阀门”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产品质量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并入选奥运建筑工程,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及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年开始,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生产销售阀门,在产品证和销售网页上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标识,在企业名称中长期使用“永泉”字号,使用yq-fm.com和yqfm.net互联网域名,在企业官方网站上虚假宣传,产品销往国内多个城市,在行政机关处罚和一审败诉后,仍继续实施商标侵权,同时实施企业字号、域名混淆使用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同地同业竞争者,侵权方明知被侵权方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关阀门产品证、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使用yq-fm.com和yqfm.net域名,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产品种类多、价值高、销量大,侵权时间长,且侵权方在被行政处罚及一审判决后仍持续侵权,侵权主观恶意大,情节及后果严重,遂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共1000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准确计算赔偿基数等原因,往往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审理中除考虑被侵权企业的规模、主要的销售情况外,还着重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实施强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