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都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县环境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要求,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树立文明县城形象出发,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都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在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暂定五年(202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
二、禁放范围:县城区域,具体按线段划分为:
东禁放线:北起迎宾大道,包括启秀旺府、阳光花园、三兴纺织厂、鄱阳湖大道沿线,南至赣北农贸市场;
南禁放线:东起鄱湖国际珠贝城,经东湖大道、东湖南岸沿线、南山广场、城市客厅、西湖南岸沿线,西至文体中心;
西禁放线:南起文体中心,经矶山大道、城西大道沿线及两侧城中村,北至弘毅国际汽车博览城;
北禁放线:西起弘毅国际汽车博览城,经万里大道沿线、县府北路、城北春天、新妙湖大道沿线、芙蓉山工业园,东至县委党校。
三、禁燃种类:在上述禁燃时间、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及其制品。
特此通告
都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来源:都昌县人民政府
责编:汪子依
审核:陈典洪
审签:付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