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至5月5日
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安排
全省公安机关开展
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坚决为人民群众欢度“五一”假期
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九江公安交警全员部署
对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持续进行高压严管
全力保障道路交通
和谐畅通、安全有序
4月30日晚至5月2日凌晨九江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
共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73起
其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1起
01案例一
2024年4月30日20时7分许,当事人刘某林(男,身份证号:3604301968***39)驾驶皖H54752小型汽车,在彭泽县双峰大道双峰隧道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林的呼气数值为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案例二
2024年5月1日13时57分许许,当事人段某平(男,身份证号:3604281986***32)驾驶赣GYC336小型面包车,在都昌县大港镇里泗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段某平的呼气数值为1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案例三
2024年5月1日20时17分许,当事人洪某(男,身份证号:3604261974***39)驾驶赣A7DH05小型轿车,在德安县迎宾大道与金带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洪某的呼气数值为1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4案例四
2024年5月1日20时25分许,当事人卢某芳(男,身份证号:4221301964***19)驾驶赣G5885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濂溪区德化东路中体奥城国际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卢某芳的呼气数值为1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核查,卢某芳在2017年3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查获,本次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5案例五
2024年5月1日21时3分许,当事人赵某民(男,身份证号:3604261977***16)驾驶赣G35687小型汽车,在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华东大市场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民的呼气数值为1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6案例六
2024年5月1日21时34分许,当事人陈某军(男,身份证号:3604811987***1X)驾驶赣G23767小型客车,在瑞昌市黄金南路与公园路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军的呼气数值为1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然已成为生活常识但还有部分人安全意识淡薄以为酒后驾驶汽车才算酒驾
而驾驶摩托车不算酒驾
今天,九江公安交警再次提醒大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含燃油驱动和电动驱动)都属于机动车!
交通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九江公安交警
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也别忘了劝阻同桌的亲朋好友
酒后切莫开车
法律红线必须牢记心中
来源:九江公安
责编:石小玲
审核:陈典洪
终审:付文龙
监制:朱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