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对传统的深度挖掘中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千余年不断创新发展。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着眼于政治治理和文明秩序的构建,既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维度,又有法律治理的技术维度,还有良法善治的伦理维度,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关键在于体现自主性、原创性。相较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提出新概念、新判断、新范畴、新理论的能力还有很大不足,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还有所欠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科学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统一性,立足新时代新实践挖掘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髓,发展具有民族基因、文化根基的理论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核心精神到制度、文本、技术、话语均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不竭思想源泉和制度素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价值理念与民族精神相契合。以中华法系为标志的中华法治文明,以仁道、秩序、和谐等为核心价值,以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等为治理思路,以明德慎罚、罚当其罪、无讼是求、矜老恤幼等为重要特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表达、法律形式、法律体系,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和包容创新的精神,与中华民族的宇宙观、天下观、道德观深刻契合。在天人合一理念下,礼法秩序作为我国古代社会的秩序,源于先人对天道自然秩序的理解与效仿。例如,蕴含于矜老恤幼、亲属容隐、存留养亲中的仁道思想,来源于古人对天道、自然与人性的理解:“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蕴含于息讼止争、无讼原则中的和谐价值,其目标是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与和谐:“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四灵以为畜。”中华民族对天道、自然及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理解,不仅体现了至善至美的理想追求,也对公平、正义、秩序、民主等现代法治价值具有巨大涵养功能,能够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历史智慧。
内在精神与外在制度相统一。中国传统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核心价值与外在制度的统一。汉代以后,礼及其内在精神“仁”成为社会核心价值之一。为保障仁的实现,从立法创制角度,将礼作为法典原则,并具体体现在法律制度和条文中,定型为“礼主刑辅”“一准乎礼”的制度架构;从司法实践角度,追求“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的目标,以实现情、理、法相互融通;从社会规范角度,乡规民约、家法族规、风俗习惯、行业规则包括了大量礼仪礼制和道德教化内容;从观念传播角度,将价值观念的核心表达简化为“仁义礼智信”,简洁、清晰、有力,并立足于民众一般认知与道德水平。再如,为实现“诚”的核心精神,唐律规定了“得阑遗物,即须送官”的遗失物归还制度,“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中人制度,并设诈伪律二十七条对欺诈和伪造行为进行处罚,为诚信提供制度保障。在中国传统法制中,价值体系与制度体系互为表里,不断强化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使社会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家国情怀和道德追求。系统总结中华法治文明的核心精神与实现路径,提取其中原创性理念、范畴、方法,有助于提升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主体性,也能够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方法支撑。
立法技术与话语体系相和谐。中国古人很早就开始使用法律概念和术语。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存在“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法律表达。进入成文法时代后,一些规范化、概括化的法律术语构成了法典的基石,高超的立法技术与简明的专业语言相得益彰。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其以篇目、罪名、刑罚的合理安排实现疏而不失,以高度概括化、专业化的语言实现简要精微,以律与疏的配合实现对法律规范的有效补充,体现了技术要素与话语体系的和谐相融。例如,唐律中的“十恶”“八议”“六赃”“五刑”等,就是立法者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的系统化概括。再如,唐律中“官私畜毁食官私物”条对动物侵权作出规定,将“畜主”作为责任主体,又规定了“临时专制亦为主”的特殊情况,唐律对“临时专制”的解释是或租借或抢夺或拾得等临时控制畜产的情况。在古代民商事习惯中,也存在大量凝聚了民族精神和交易习惯的术语与规则,至今仍具有生命力。在传统法律中提炼彰显原创性、体现民族性的概念、范畴、表述,归纳总结立法技术、立法方法,是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来源。
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中华法治文明重视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强调“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在大一统体制下,传统法律注重一体与多元的协调,强调传承与变革的统一。主要体现在:第一,尊重地域差异,在适用统一法制的前提下允许地方立法。如清代以《江苏省例》《福建省例》《治浙成规》等为代表的地方立法,实现了因地制宜的效果。第二,尊重基层社会的自治机制,在一些领域允许乡村自治。宋以后,乡村社会自治功能愈加强化,族长乡绅在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一定裁断与调处息争之权,乡规民约、家法家教对民众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社会自发形成的田土习惯支配民间交易。第三,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革,具有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特征。如明律较之唐律,在编纂体例与刑罚上的一些变化,与社会形势变化具有重要关联。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把握好统一与多元的关系、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内涵。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了理念、制度、技术、话语的一体,体现着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的统一,塑造和凝聚了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意识和文化心理。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丰厚智识资源和强大文化支撑。
(作者:邹亚莎,系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