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
关注热点,维护市场秩序
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各地重点关注“五一”期间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01关注旅游市场
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点价格监管,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工作。加大对旅游机构服务项目和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竞争秩序平稳有序,积极营造放心消费市场环境。
02关注出行市场
加强对交通运输、停车收费、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各环节价格行为。
03关注商业零售市场
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结合节假日市场消费特点,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日用品、中老年和青少年产品等为重点对象,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从而欺骗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公告提醒,规范经营行为
4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向广大经营者发布《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向经营者明确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和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指导、提醒告诫的手段,引导广大经营者积极承担规范价格行为的主体责任,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联动协同,强化监管执法
“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节日期间旅游消费需求集中释放,省局要求各地要加强研判,做好预案,密切关注12315投诉举报、有关媒体舆情和各类“天价”事件,针对旅游市场领域的价格和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及时处置,妥善处理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执法体制优势,强化执法力量统筹,综合运用抽查检查、行政指导、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强与文旅、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并充分发挥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尽责,依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南昌、景德镇、鹰潭等地联合有关部门召开提醒告诫会,规范价格行为;南昌积极协调有关酒店向相关考生退还涨价费用,切实减轻负担;景德镇组织城区42家酒店宾馆签定价格诚信承诺书,督促依法诚信经营。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平稳“保驾护航”。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
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
今年是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后的第一个“五一”小长假,群众旅游出行需求集中释放,部分地方叠加重要考试、全国性展会、明星演唱会等大型活动因素,价格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五一”以及重要活动期间市场价格行为公告如下。
一、积极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积极承担规范价格行为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有关经营者要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二、切实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央视网、南昌发布、江西市场监管、封面新闻、江西卫视
责编:朱阿雄
审核:陈典洪
审签:付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