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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原创 2023-04-26 20:41  阅读:3370 

都昌县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解决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领域突出问题,自觉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都办字[2023]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昌县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道路班线客运“车进站、人归点、三定四统一”的管理,优化公交发班频次,实现进出站的旅客无缝接驳,方便群众安全出行,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交通秩序整治,现将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

一、重点整治内容

1.客运班车未按核定站点上客、下客,擅自在大、小转盘违规停靠、上下客等行为;

2.无故停班、报空班或脱班,在站外私拉乱运的行为;

3.擅自设点组客、擅自抬高或降低票价;班车出站后无故倒客、甩客、兜圈、压班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客运经营者未及时签订进站协议的行为;出站车辆未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5.违法停放、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翘屁股”的行为;

6.客运车辆收班后未进站停放统一管理的行为。

二、强化违法处理

1.违法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2.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处二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处驾驶证一次记9分。

3.不按核定站点上客、下客的客运班车。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九十九条;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列入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4.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百零一条;根据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列入运输企业信誉考核管理。

5.自5月4日起交通、公安交管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对非法揽客、违法停靠、遮挡机动车号牌、不按核定站点上下客的客运班车,严格按照上述处理措施实施,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绝不姑息。

三、整治线索受理方式

1.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理电话:0792—5229075,110;来信邮寄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403号,邮编:332600,受理举报邮箱:3265328339@qq.com。<mailto:3265328339@qq.com。>

2.都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理电话:0792-5223442,12328;来信邮寄地址:都昌县东风大道482号,邮编332600,受理举报邮箱:dcxj0792@163.com。<mailto:dcxj0792@163.com。>

3、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专项整治主要受理重点整治内容中明确的六个方面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方面的问题线索请向有关责任部门反映。

(二)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内容要具体详细,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三)提倡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和部门将对反映人相关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匿名提供线索时,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各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措施,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内容。

都昌县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来源:都昌县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编:朱阿雄

审核:陈典洪

审签:付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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